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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期日如有正當事由,賠償義務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33 條
期日如有正當事由,賠償義務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