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3 19:2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 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32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賠償義務機關為之。但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在其他處所 進行協議為適當者,得在其他處所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