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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期日,除經請求權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 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30 條
期日,除經請求權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 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