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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達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