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 此限。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 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