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 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