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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 29 條
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
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洗錢行為態樣、標的及數量。
六、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