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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