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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2 條
(適用法律之順序)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