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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
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
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