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2 17:2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