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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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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 受裁判者,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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