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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9 23: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61 條
依法逮補、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
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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