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9 2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書或其他證據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