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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7 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
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立嗣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
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7 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
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