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 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 期間合併計算。
(口授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 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 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