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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5 條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
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
期間合併計算。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口授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
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
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