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 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之準用)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 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民法繼承編公布前,已嫁女子依前條之規定,應繼承之遺產而已經其他繼 承人分割,或經確定判決不認其有繼承權者,不得請求回復繼承。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時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 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