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繼承開始,雖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而在左列日期後者,女子對於其直系血 親尊親屬之遺產,亦有繼承權。 一 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婦女運動決議案,經前司法行政 委員會民國十五年十月通令各省到達之日。 二 通令之日,尚未隸屬國民政府各省其隸屬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