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7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
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
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7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
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
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