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2 12: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
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
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防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