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3 22: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91 條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91 條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