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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2 12: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
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
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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