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2 11: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
,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07 條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
,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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