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2: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但轉
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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