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2: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223 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223 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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