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84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84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