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2 12: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176- 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