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34 條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34 條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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