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四、申請案件交秘書室收文掛號後,逕將該申請案件交由承辦執行人員或
行政業務承辦人,該承辦人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
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