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1 05: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6
六、任何人攜帶疑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
    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或其他違禁物,安全
    檢查或其他人員應通知法警室處理,並依法查扣。
    任何人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得禁止其攜帶、禁止其進入本大樓
    或命其離開:
(一)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
      有影響本大樓安全之虞。
(二)影響本大樓莊嚴或秩序。
(三)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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