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11十一、本署員工人身安全及證據保全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署員工如因執行職務致本人或其家屬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之
恐嚇威脅,得採取必要預防及保護措施,並視當事人需要通報權
管單位啟動跨機關防護網絡。
(二)在本署場域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對正
在或甫遭受不法侵害之人員應即時提供人身安全保護,並循程序
通報機關長官,視其危害或犯罪情節,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派員
處理。機關執勤人員如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得參照行政執行法第
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即時強制之規定,採取對人管束、對
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等作法;如符合現行犯規定,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逕行逮捕,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
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