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8八、補助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本部針對申請案件之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符合轉型正義意涵、重要
性、可行性、預期成效、經費編列全理性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召開
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
營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
備、器材等費用。
(三)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本部應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本要點經費來源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計畫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及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
停止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