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10十、補助申請案之經費撥款及結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二
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1.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
2.計畫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3.經費執行暨分攤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4.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序裝訂(格式如附件六)。
5.領據(格式如附件七)。
6.其他相關資料。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者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
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
程辦理結報、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已撥付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