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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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4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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