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5 11: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0 訂定)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 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