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2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9
九、遺失物經通知或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本分署依
    民法規定取得所有權者,得視遺失物性質辦理解繳國庫、拍賣、變賣
    、廢棄或其他妥適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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