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21: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4
四、於本分署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
    責任。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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