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1 16: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5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所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切結書及其他須填具之文
      件(附表一至附表五),送總務科審核轉陳。職務宿舍之核借,由
      總務科依據借用宿舍申請單送件時間決定借用順序;同時送件者,
      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管理機關核准後作為借用職務宿舍之據。
(二)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
      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三)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時,應
      重行依照規定辦理借用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另無其他扶養親屬
      隨居任所者,應返還原借用宿舍並改借單房間職務宿。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
    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總務科應依規定每月扣收宿舍借用人薪俸專業加給中之房租津貼及宿
    舍管理費,其計算自宿舍借用之日起至返還點交之日止,未足月者按
    日依比例扣收(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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