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1 16: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檢查結果未經點交完成,
      不得辦理退宿,並於點交完成前仍須繳納宿舍管理費用及宿舍津貼
      等其他相關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等直至點交完成
      之當日。
      宿舍交還時,經總務科檢查有更改宿舍之結構、毀損、拆除設備等
      有短缺或故意毀損,應依規定賠償,並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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