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6 15: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規定外,由借用人自
      行負擔。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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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規定外,由借用人自
      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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