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6 12: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18
十八、借用人交還宿舍應依宿舍管理手冊、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騰空交還宿舍,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電費及證明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未通知事務管理單位
      (總務科)而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借用人遷出後
      留置於宿舍內之物品,於五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監處理
      ,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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