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取消其借住權利, 借用人應即將宿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回: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借用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經事務管理單位查明無居 住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