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9 03: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14.08.19訂定) 13
十三、宿舍借用人經核准入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終止借用契
      約並交還宿舍:
  (一)僅擺放物品,而無居住事實。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
  (三)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累積四十五日。
  (四)將宿舍全部或部分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五)積欠前項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
        。
      借用人如有違反以上規定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將職務宿舍騰空恢
      復原狀、依限遷出,並追償相關費用,該宿舍借用人於本機關不得
      再請借宿舍。屆期未完成搬遷者,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
      。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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