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06: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5
五、本署宿舍申借資格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現職首長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
      宿舍管理要點規定。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現職(含調本署辦事)檢察官、單位主管、員工
      或本署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因職務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攜
      眷隨居任所者。但以未有第六點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現職(含調本署辦事)檢察官、單位主管、員工
      或本署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因職務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於
      任所單身居住者。但以未有第七點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以檢察官職務宿舍為興建目的之宿舍,除因特殊業務需要,經機關首
    長核准者外,以配住檢察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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