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06: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18
十八、職務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或離職後,逾期遷還宿舍。
  (二)宿舍借用人將宿舍調換、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違反規定作其
        他用途。
  (三)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而將宿舍出租、轉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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