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借職務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順序核配之: (一)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專案核定。 (二)主任檢察官。 (三)檢察官。 (四)本署其他人員。 本署調用人員依其調用職務,比照前項順序核配之。 如同一順序申借職務宿舍人數逾空餘宿舍戶數時,按積點多寡,簽請 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