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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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7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 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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