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4: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2 條
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
二、地方檢察署自行辦理。
三、選派檢察官助理參加檢察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或其他相關機關舉
    辦之研討會、實務講座、專業課程等教育訓練。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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