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11: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汽機車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身心障礙車位、車道或任意
    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本監處理方式如下:
(一)機車: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二)汽車:張貼勸告單以敦促使用人駛離,使用人知悉仍不移車者,得
      將車身、車號以及所處違停位置公告於本監大門及接見室公佈欄或
      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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